为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普及金融知识,增强大众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公众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6月15日,乃东区人民检察院在白日街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和防养老诈骗普法宣传活动。活动通过宣传内容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重点向市民宣传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特征、常见手段及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同时,宣传了防止养老诈骗的有关内容。让大家了解非法集资带来的危害,普及了防范养老诈骗的相关知识,增强了群众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此次宣传,提高了广大群众对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等知识的了解,加强了居民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诱惑的意识,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
法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